直播賣貨“翻車” 商家損失誰擔?
| 2021-06-08 16:21:04??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近幾年,直播帶貨風口起飛,明星藝人與主播聯(lián)合直播帶貨成為流行趨勢,但“翻車”現(xiàn)場頻繁存在,商家的損失究竟應由誰來承擔?近日,莆田市城廂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藝人直播帶貨遇“翻車”的合同糾紛案件。 莆田某公司與江蘇某公司的工作人員對通過網(wǎng)絡直播方式推廣商品事宜簽訂《張某·淘寶直播推廣合作協(xié)議》。 2020年6月13日,江蘇某公司通過藝人張某在主播雪某尼直播間推廣莆田某公司指定的商品。江蘇某公司未按照約定履行關于微博資源的推廣以及先前在微信溝通中提到的包括淘寶開屏、淘寶彈窗、明星專屬資源位等張某直播的資源廣告投放義務,且此次直播活動的觀看量不如雪某尼個人直播觀看量,最終莆田某公司的產品在直播當天零銷量,造成巨大損失,故莆田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間的《張某·淘寶直播推廣合作協(xié)議》,江蘇某公司應立即返還推廣服務費35萬元,以及因江蘇某公司違約給莆田某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35萬元及公證費、律師費等。 法院審理 城廂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淘寶直播推廣合作協(xié)議》約定的主給付義務是莆田某公司支付推廣服務費用,江蘇某公司通過藝人張某在主播雪某尼直播間直播時推廣指定商品。淘寶開屏、淘內矩陣資源投放、直播預熱等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輔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本案合同的目的是對約定的商品進行推廣,引導網(wǎng)絡用戶前往指定網(wǎng)絡店鋪購買指定商品。因本案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莆田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本案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且其未在約定的時間內對直播內容書面表示異議,故對莆田某公司有關解除合同并返還推廣服務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莆田某公司稱其因直播當天零銷售致使庫存積壓,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但其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其陳述的上述事實。直播活動中,商品的銷量和商品價格、商品質量及明星人設契合程度等多種因素有關。莆田某公司作為理性的市場主體,應當能夠預見到直播商品銷量不佳的商業(yè)風險,故莆田某公司主張江蘇某公司違約造成其經濟損失及公證費、律師費,缺乏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合同約定的目的是對商品進行推廣,引導網(wǎng)絡用戶購買商品,但并未對推廣的效果進行約定,商家希望商品的推廣達到其預期的效果,應當明確約定合同目的包括推廣的效果。另外,對推廣效果的評判見仁見智,致使合同主體容易對是否產生損失、損失的大小等事實產生爭議,建議對推廣效果設定可識別的評判標準,即使產生爭議,也便于雙方能夠根據(jù)評判標準收集相關證據(jù)。 法官提醒,藝人明星直播帶貨成為時下備受關注的營銷方式與銷售渠道,商家在選擇“直播帶貨”推廣方式時應持理性態(tài)度,對直播商品銷量不佳的商業(yè)風險有所預見,切勿盲目跟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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